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保证实践环节的正常实施,根据《黑龙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实施细则》及《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的通知》(黑招考院函〔2021〕80号)要求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(以下简称“实践性环节考核”)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实现自学考试专业规格和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。需坚持以国家和省级有关自学考试方针、政策为依据,坚持标准,加强领导,缜密组织,严格管理,逐步实现考核工作的标准化、规范化和考核手段现代化。
第三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分课程实验、课程设计及上机考核(综合作业)和毕业论文(设计)答辩三个部分。
第二章 组织管理
第四条 考生的实践性环节考核由黑龙江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(简称省自考委)领导,太阳成集团tyc9728(简称太阳成集团tyc9728)负责考核具体工作。
第五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由省自考委、太阳成集团tyc9728有关人员组成实践性环节考核领导小组。
第六条 委考助学单位应成立实践性环节考核小组。考核小组由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,报太阳成集团tyc9728备案。委考助学单位应自觉接受太阳成集团tyc9728的监督、检查,不得随意更改实践性环节考核的课程内容、时间、地点,对于不能保证考核计划正常执行的助学单位,取消其实践性环节考核资格。
第三章 报考及考核时间
第七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(包括教学实验)的报名工作由太阳成集团tyc9728自考科受理。考核报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:
(一)考生一般在实践环节所涉及的理论课程考试合格后,方可报名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性环节考核;
(二)考生完成全部理论课程的学习任务并考试合格后,方可报名参加毕业论文(设计)考核;
(三)报名时考生持准考证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;
(四)考核时考生携带身份证、准考证。
第八条 各专业的实践考核课程报名时间必须在《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和技能课考试开考计划》上提前公布。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的报名时间,考试院统一公布。
第九条 各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原则上每年安排两次,在省自考委安排下,一般在每年的3-4月和9-10月进行。
第四章 考核的实施
第十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地点
(一)实践考核时间和地点,一般由主考学校设定,也可设在经省自考委备案的其他高等院校、科研及大型企、事业单位等。
(二)实践性环节考核地点(场所)和所需各种仪器、设备、材料等必须符合要求。
第十一条毕业论文(设计)考核依据《太阳成集团tyc9728毕业论文(设计)工作规范》(东继字〔2022〕12号)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五章 考核成绩管理
第十二条 实践课程的成绩评定以百分制进行评分,凡是达到要求,经评定、成绩为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。
第十三条 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予补考,但可以参加下次重新报考并考核。
第十四条 考核结束后,由太阳成集团tyc9728将考核资料、考核成绩通过自考实践性环节成绩管理系统及时准确上报,委考助学单位不得保存和发布成绩。
第十五条 考生可通过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查询自学考试成绩。其查询流程为:考生通过姓名、准考证号登陆“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”-“自考频道”-“考生自助服务系统”,在“查看历年考试成绩”栏目下查询考试成绩。
第六章 考核费用
第十六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费用包括报名费、考核费等。
第十七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、省财政厅、省教育厅联合签发的文件和规定执行。
第十八条 收费标准为:毕业论文(设计)考核每人300元(含指导和答辩费),报考费45元,共计每生345元;实践性环节课程考核费每人每科次100元,报考费45元,共计145元。
第十九条 报考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应缴费用,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考试费用的,视为考生自动放弃本批次考试资格。因考生个人原因缺考的,不予退还考试费用;因特殊原因考生欠缴考试费用的,考生应进行补缴,学院方为考生提供报考服务。如考生不缴纳相关费用,学校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,同时有权拒绝考生报考本校的任何考试项目。
第七章 考核纪律
第二十条 严肃考核纪律,对违纪人员及责任者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考生在考核中有抄袭、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它违反考核规则的行为,由太阳成集团tyc9728视情节轻重做出处理,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考核教师及考核工作人员在考核中存在不坚持考核标准、徇私舞弊行为及其它违反考核规则的行为,由太阳成集团tyc9728视情节轻重做出处理,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太阳成集团tyc9728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,未尽事宜请参照教育部及省自考委有关规定执行。